设备运输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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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运输包装

1.1设备运输包装要求

1.1.1国家《设备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硬质直方体设备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设备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757-92《袋类设备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设备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

1.1.2合同设备、材料的设备运输包装应根据外贸运输海、陆运输方式多、装卸次数多、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1.1.3设备运输包装设计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即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四至五件同类货物。木箱、铁箱、卡板、框架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1.1.4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卡板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1.1.5重心点标注: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1.2设备运输包装方式

设备材料须按下述八种包装方式进行设备运输包装,不允许有下述八种以外的包装方式。单证中的包装方式中英文表述统一按下列对照翻译。

1.2.1木箱(WOODENCASE):必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禁止采用花格木箱。包装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不得使用竹皮板等其它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等电气设备应进行防潮、防锈、防震包装处理后再包装。易碎设备如绝缘瓷瓶应先装入小型纸箱或木箱后再包装。设备在木箱内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包包装充满度不低于90%。设备包装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1.2.2卡板(PALLET):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卡板组合包装方式,组合包装后的卡板重量一般为2至3吨,体积不小于2立方米。卡板包装必须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

1.2.3捆装(BUNDLE):中型钢结构和管件,可采用捆装方式。须以角钢和槽钢为材料进行捆扎,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至少捆扎4道,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至少捆扎5道,确保不散捆。捆装货物钢结构之间以及钢结构与捆装材料之间,须加衬胶皮或麻袋片等衬垫物,以防物件蹿动、散捆,以及由此产生的工件磨损或丢失。罗纹钢可用足够强度的钢带捆扎。

1.2.4框架(FRAME):小型钢结构的管件,须采用以槽钢、工字钢为框架材料的框架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设备必须框在框架内,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蹿动、碰撞的潜在因素。铁件之间须有衬垫物,以免运输途中铁件直接接触磨擦,减薄产品的局部厚度,成为机组运行中的隐患,对于受内压的管件此点尤为重要。进行水压实验的管、筒形部件应在实验后排除内部剩水、杂物,干燥后再封口包装。

1.2.5裸装(NUDECARGO):用于大型钢结构、各种罐、变压器等大部件设备的包装。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裸装货物重要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锈等防护包装措施。

1.2.6桶装(TUB):用于油料、化工材料等的包装。

1.2.7卷装(ROLL):用于电线、电缆、钢丝绳等货物的包装,应尽量采用钢木包装方式。

1.3防护包装

1.3.1除设备运输包装外,还应根据产品的特性认真做好产品的防护包装工作。防护包装主要有: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震、局部防护等方式。

1.3.2采用防雨、防潮或防锈措施的设备不得采用捆装、框架、裸装的包装方式。

1.3.3以裸装、捆装、框架方式包装的设备,法兰、螺栓、裸露的加工表面及包装框架,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1.3.4易受潮气侵蚀锈损的设备必须封装在防水或密封的坚固容器内,容器内还应放入适当的干燥剂并充入惰性气体,以确保容器的低湿度。采取充氮保护措施的设备,其检测氮气压力的压力表、阀门的外部必须以钢质材料进行防护包装,并加锁。国内外装、卸船和工地设备交接时,有关方面须认真检查容器内氮气的压力情况。

1.3.5全部包包装内的设备应能在工程工地现场露天储存12个月以上,保持完整无损。

1.3.6防护包装要求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12337的规定。

1.3.6.1防水包装(GB7350 防水包装技术条件)

1.3.6.2防潮包装(GB5048 防潮包装)

1.3.6.3防霉包装(GB4768 防霉包装技术要求)

1.3.6.4防锈包装(GB4879 防锈包装)

1.3.6.5防震包装(GB8166 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1.3.6.6局部防护包装:凡需进行局部防护包装的货物必须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必要的局部防护包装.

1.4包装性能检验

各种方式的设备运输包装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性能检验。分别按GB/T4857中21个标准执行。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在产品质量报验的同时,还须申请商检机构对产品的设备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

1.5产品包装资料的编制和包装要求

1.5.1产品包装资料由供方按需方规定的种类、份数和编制要求制作。

1.5.2包装资料须用塑料袋封装(资料较多时还应另装入一只木箱),然后将其固定放置在产品批次发运第一箱内。资料过多无法装入产品包包装时,可单独装资料箱,并将“资料”字样标记在包包装的品名规格栏目内。

1.5.3包包装内每一单位零部件均应系有中、英文书写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机组号、设备名称、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号、图纸序号、包装单号等。

1.5.4包包装内所装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应与标签及包装单记载的内容三者完全一致。

1.5.5捆装、框架、裸装及卷装的包装货物,应将包装单、箱件清单等资料集中装入资料箱。

1.5.6包装单及箱件清单在相应部门完成后,应送入质检部门签字并加盖检验公章或质检部门公章。

1.6随箱单证及固定方式:

1.6.1木箱包装:首先在每个木箱里面要放包装单(Packinglist)一份,另外,将另一张包装单用塑料袋多层包好,确保不会被水侵蚀。用小块三合板将封包妥的包装单钉在木箱上左端板的右上角,并在三合板上用油墨刷写(PackingList)。

1.6.2拖架捆绑包和裸装;将封包妥的2份包装单分别装入2个钢管内,钢管一端焊死,另一端用木塞严密堵塞,确保雨水不能渗入。将该2个钢管用铁丝分别固定在拖架包装件和裸装件的不同位置上。并且对于裸露包装的设备,供方需要用金属标签或者在包装和单件物品上直接刷写上相应的包装储运标志。

1.6.3任何散件都要在包裹或者捆上贴上可辨识的标签,标注合同号、主要设备编号、项目名称和编号以及它在装配图上相关的位置编号。所有的备件和工具都必须与所供设备分开包装,并且要按照以上所提及的方法做出详细标识。

1.6.4每一个箱件中的任何一个零件均应有可辨识的标签,标注上相应的零件工厂编号、图号、品名、所属设备或部件名称图号及供货厂家名称等(中英文对照标注)。

2包装储运标志:

2.1包装储运标志的内容:包装储运标志由贸易标志、商品标志、包装标志、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四种标志组成。其中各种贸易标志(运输唛头)、商品标志按对外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标志均由国内供方负责,转口设备由国外供货人负责在设备材料发运前,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刷制完成。

2.2商品标志:

2.2.1商品标志包括:收货人、品名及规格、工厂编号、装运编号、毛重、净重、尺码、制造厂和原产国等内容.

2.2.2商品标志刷制方法:

2.2.2.1按项目收货人地址,以英文标记。请以黑颜色涂料刷写:

2.2.2.2商品标志中箱件编号的编制方法举例如下:

箱件编号由几个部分组成:

PACKAGENO.1#--Ⅰ--1.1--HBC--001--XX/XX

││││??

第一部分第二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

第一部分机组号:即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中供货范围规定的机组号,由CMEC提供:

1#代表Unit1

2#代表Unit2

第二部分表示第几批,以罗马数字表示

第三部分合同供货清单设备分类系列编码。按本合同主要设备材料供货清单,共分为十二大类,

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一类:锅炉及辅助系统编码:1.x

第二类:汽轮机及辅助系统编码:2.x

第三类:公共辅助设备系统编码:3.x

第四类:发电机及电气设备系统编码:4.x

第五类:DCS系统编码:5.x

第六类:土建编码:6.x

第七类:培训编码:7.x

第八类:工程、设计、文件编码:8.x

第九类:启动实验编码:9.x

第十类:试运行、商业运行督导编码:10.x

第十一类:三年备品、备件编码:11.x

第十二类:环境监测系统编码:12.X

第四部分工厂代码.由CMEC提供.

第五部分设备具体分类.由供货工厂自行编制

第六部分箱件号:以分数表示。分子为本箱件的编号,由1开始编号,分母为该批次同类设备的总箱件。箱件号由供方编制,负责完成整个箱件编号的编制和刷写工作。

3.2.2.3品名及规格:以中英文对照标记。

3.2.2.4毛重和净重:以英文和阿拉伯数字标记,指包包装件的毛重和净重,以公斤(Kg)为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3.2.2.5尺码:以英文和阿拉伯数字标记,指每包包装件最大的外形尺寸,写作长X宽X高,以厘米(cm)为单位。毛、净重、尺码是承运部门配船、配舱、安排装卸、运输机具和设备,计算运费的依据,务必与实物相符,准确无误。

3.2.2.6供方和原产国:以中、英文对照标记。

3.3包装标志

3.3.1包装标志包括:商检号、重心位置、装卸起吊位置、堆码极限、防雨、轻放、正面、切勿倒置、开启位置等装卸和储存保管指示标志等。包装标志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刷写在特定的位置上。包装物上还须刷制危险警惕性标志。

3.3.2包装标志应以国际通行的图标或英文标记,文字标记统一规定为:

向上:THIS WAY UP

怕湿:KEEP DRY

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

重心点:CENTER OF GRAVITY

吊装位置:SLING HERE

有效期限:VALIDITY

室内保管:KEEP IN HOUSE

正面:THE FRONT

密封:SEAL UP

3.4国内铁路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

为便于港口收货人收货、理货,设备由工厂发运时,还须把到站、收货人名称刷写在胶合板上,并将此胶合板钉在木箱上或拴挂在裸装货物明显、安全的位置。此临时到站收货人标志由港口储运单位负责在装船前摘除掉。

3.5包装储运标志刷制要求

3.5.1标志意义:根据对外合同要求和出口商品特性,刷制包装储运标志,是对外贸易交货运输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特别是品类众多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产品性质不同、形态不一、轻重有别、体积各异、防护要求又不一样,需经海、陆、空多种运输方式,多次搬运、交接、储存保管,还要正确区分不同合同、不同批次、不同目的港的货物,加上各国间存在着文字不通状况,如果没有统一规定的包装运输标志,势必会造成错发、错运。包装标志不准确则可能导致装卸操作或储存保管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事故。

3.5.2标志字体:包装储运标志应清晰、明显。英文一律采用大写印刷体,中文应采用黑体字。各种标志一律用不褪色的红色油墨或油漆和空心字模板喷刷或印刷。字体的大小,应与包装物体外形尺寸相适应,避免字体过大或过小。

3.5.3标志位置

3.5.3.1箱装货物:箱装货物的贸易(运输唛头)、商品和包装标志应刷写在包包装相邻的两个侧面(长、高)箱面上。贸易标志(运输唛头)刷写在箱面的左上角,商品标志刷写在箱面中间位置,这两个标志不得混为一体刷制。包装标志刷写在同一箱面特定和右侧中部位置上。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单独钉在相邻的一个侧面(宽、高)上。

3.5.3.2非箱装货物:裸装、框架包装、捆装等非箱装货物应将贸易标志、商品标志刷写在金属吊牌上,并将此吊牌固定在相对应两个侧面的明显、安全位置上,每一包装件上吊牌数量不少于两个。并根据产品包装特点,刷写好包装标志和国内铁路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

4产品包装要求

4.1货物必须在油漆干燥,检验合格,并经采取防锈、防霉等防护措施后,方可按包装单进行包装。包装时应有人监装,以防漏装、错装。对裸装货物如减温器,水处理设备等在包装前应清除其内部水分、污垢和杂物并作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包装。

4.2包包装内每一单位零部件均应有中、英文书写的标签。

标签包括:设备名称、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号、图纸序号、包装单序号等。

4.3包包装内所装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应与标签及包装单记载的内容三者完全一致。

4.4在不影响精度的情况下,货物上能够移动的零部件应移到使货物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并加以固定。货物上突出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标上记号,根据其特点另行包装,一般应固定在同一箱底座上。对发电机、电动机等应将转子固定,不使其转动,并将轴的端部牢固地固定在包装荷重部分上。

4.5货物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包装内,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窜动或移动。

4.6与主机同箱发运的特殊附件,随机易损件,专用工具等应先装入内箱,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然后再固定在主机箱的空隙处。

4.7一般情况下,货物与包包装壁应留有一定的间隙。

4.8分箱原则

4.8.1在—个包包装之内,只能装有同一机组的货物。特殊情况例外,但需报需方认可。

4.8.2分箱应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设备交货状态为前提。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整台设备或整个部件包装,如条件不允许,也可拆开包装,但应尽少拆散零部件的数量,特别是精密的和难以在现场再装配的部件。

4.8.3电器、仪器仪表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不得混放在同—包包装内,对已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器件,或仪器仪表,则应采取特殊防护。

4.8.4设备上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应特别注意对全部阀、法兰及管道上盲法兰的保护。

4.8.5各供方应对包装资料、图纸的种类、份数和准确性负责,承担制作各种包装资料费用,承担因包装资料方面的问题影响工程安装单位及业主的设备、资料顺利交接,或由此导致影响安装进度的交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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